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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延长秦皇岛港口建设配套资金征收期限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综[2001]3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1-05-24 生效日期:2001-05-24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国务院的《关于延长征收秦皇岛建设配套资金征收期限的请示》(冀政[2000]39号,办3426)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的要求,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角度出发,目前已到期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停止执行。但考虑到秦皇岛市环境治理任务较重,财政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同意秦皇岛市港口建设配套资金的征收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为:凡通过秦皇岛港口(包括地方码头和企业专用码头)的内外贸进出口货物,2001年按照每吨1元征收,2002年按照每吨0.7元征收,2003年按照每吨0.4元征收。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港口建设配套资金。
  秦皇岛市在征收港口建设配套资金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治理秦皇岛市粉尘污染等环境保护工程。
  此复。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1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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