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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三市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政发[2001]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26 | 生效日期:2001-05-26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三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三市简称,下同)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北三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实现大连市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目标,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部《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1年起5年内,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北三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的北三市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北三市城镇弧设施、生态环境、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项目、科技、教育和人才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发展资金来源:
(一)交通部门征收的养路费1.5亿元;
(二)市财力2.5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支出安排1.5亿元,开发区上解1亿元;
(三)教育、科技三项费、农业、人才开发等专项资金1亿裕
第五条 发展资金原则上无偿使用,主要采取财政拨款、贴息、转移支付等形式。
第六条 发展资金所涉及到的建设项目,由市北三市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北三市开发总体规划,对上报的项目加以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每年从项目库中选定当年的建设项目,报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当年建设项目,编制资金预算,报请市政府审定。在人代会批准市本级预算草案以后,由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安排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拨付资金。跨年度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交通部门的养路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安排资金,定期将资金的使用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和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需要北三市配套的项目,北三市政府要确定配套资金的来源和数额。配套资金不落实到位,财政部门不能拨款。
第十一条 北三市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发展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北三市政府提出调整项目的意见,经市财政局和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年度执行终了,项目责任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北三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发展资金的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要从发展资金的拨付、使用和使用效果上进行跟踪检查监督,采取预警和扣款等形式纠正发展资金使用不当或违纪行危对挪用、挤占、贪污发展资金的行为,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北三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2001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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