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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会[2001]9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做好我市住房分配货币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北京市财政局。

  一、一般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后,企业住房周转金余额,已按京财经二[2001]22号、京财统评[2001]73号文件规定进行调整的,不再做调整。尚未调整住房周转金余额的企业,其会计处理及调帐时间执行此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后,其2001年年初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作相反分录。“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科目后,按规定冲销有关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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