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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延长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期限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政办[2001]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02 生效日期:2001-06-0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日前函复我省,同意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期限从2001年1月1日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延长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期限的复函》(财综〔200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文件规定应缴纳铁路建设附加费的铁路货物运输收货人,必须如数足额按时向铁路代征部门缴纳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继续执行《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皖政办〔1998〕38号)。

  二、铁路代征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做到应征尽征,既不漏征少征,也不征过头费,并如期足额将所征收的铁路建设附加费上缴省财政厅。对于2001年5月底前欠缴的铁路建设附加费应如数补征。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维护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政策规定的严肃性。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更应顾全大局,带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足额缴费,欠缴的要足额补齐,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缴、拒缴。

  四、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管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确保铁路建设附加费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
  特此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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