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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价[2006]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14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6]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6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发改办价格[2006]661号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问题的请示》(川价[2005]19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技术服务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规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技术服务费”),是指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在对新办组织机构核发或按规定对组织机构换发代码证书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

  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在实施年检或变更组织机构有关数据,以及提供其他服务不需换发证书的,不得另行收取技术服务费。

  特此函复。

东莞市物价局
200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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