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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财法[2006]30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08 生效日期:2006-06-08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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