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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财法[2006]3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8 | 生效日期:2006-06-08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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