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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监督指导处关于“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系统”行政处罚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0 | 生效日期:2006-06-20 |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监督指导处关于“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系统”行政处罚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
行政处罚统计工作是反映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主要渠道,市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早在1985年市政府办公厅就下发文件要求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将行政处罚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建立了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此后市政府法制办又多次下发文件对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行政处罚统计季报制度成为全市范围内的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系统”的启用,为我们落实市领导有关指示,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统计季报工作提供了新的契机。
二、关于行政处罚季报表的填报单位
“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系统”启用前,报送的是纸制行政处罚季报表,报送工作采取的是条块结合方式,即:由区县政府负责汇总所属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数据后报送市政府,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级机关处罚数据的报送,市以下垂直领导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报送本系统的行政处罚数据。过去的统计工作中间环节多,手工统计量大,容易造成漏报或者重复、交叉报送。
现在启用的“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系统”采取的是市级和区县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分别直接填报的方式。具体途径是:1、市级行政机关负责填报本级机关的行政处罚情况。其中市级行政机关直属的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也可以直接填报。2、市以下垂直领导的区县分局没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统一填报本系统的行政处罚情况。3、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二级局)负责填报本系统的处罚情况。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二级局下属的区县级执法主体也可以直接填报。4、区县级行政处罚主体(含市以下垂直领导的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区县分局)负责填报本级以及下属执法机构的所有处罚情况。5、区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填报以本区县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一是目前确认的行政处罚填报单位是由各市级行政机关确定的,如果确定的填报单位所报送的处罚数据有可能交叉、重复,或者不能完全涵盖所有处罚情况的,请各填报单位及时报本系统市级机关后,统一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说明,确有必要调整填报单位的,可以调整。二是统一由市级机关确定填报单位和进行启用系统的培训,并不改变或者影响各区县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和填报单位的行政关系。各填报单位直接将数据填报到市政府法制办数据库,减少了填报的中间环节,提高了报表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但在统计处罚数据时,本级机关、本系统、本区县的处罚数据会由信息系统自动统计,各级填报单位可以按照查询权限查询和下载有关处罚数据,做到信息共享。
三、关于市领导桌面显示内容中需说明的二个项目。
“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系统”连接到市领导桌面后,可以显示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数据。其中还包含有二个模块:
一是显示本季度没有填报处罚情况的各级填报单位名单。这就要求各填报单位要按要求、按时限填报数据,本季度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的,各项处罚数据也必须填报为零,否则系统将自动生成未报送单位的名单。
二是显示本季度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的市级行政机关名单。
四、关于季报表统计项目的说明。
1、 需要各填报单位填报的统计项目共18项数据,形成统计季报表后,会自动生成4项数据,季报表共22项目。
2、 所有统计的行政处罚案件都是以本季度已经结案的行政处罚数据为准。
3、 几个统计项目说明
(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项目(包括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起次、金额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完毕的数据为准。
(2)“实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项目的起次、金额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数据为准。
(3)“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项目又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分别统计起次和金额。
(4)“实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项目的起次、金额是“行政机关实际执行行政处罚”项目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项目的起次和金额的合计。
(5)“银行代收罚款金额”项目和“行政机关代缴罚款金额”项目都是罚款数据。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金额”项目和“没收非法财物金额”项目的数据。
五、几点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充分利用。行政处罚统计工作每年都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依法行政考核是市政府年终督察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系统”又将接到市领导桌面,请各单位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好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工作。同时,各单位要依据信息系统统计出来的基础数据,进行经常性的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充分利用统计资料。
2、专人负责。各填报单位要安排固定的人员负责行政处罚季报表的填报工作,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3、时间要求。各填报单位要在下季度开始第一个月的15号以前完成填报本季度行政处罚数据工作,信息系统将此时间设定为填报的截止时间。
市政府法制办监督指导处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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