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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管理规范》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人口发[2006]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10 生效日期:2006-06-10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规,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统计工作新机制,深化统计改革,推动“十一五”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水平,现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管理规范

  附件: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管理规范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做好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统计工作,保障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应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严禁虚报、瞒报,防止漏报,确保统计工作质量。
  (二)贯彻执行统计工作制度,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市、区(县)人口计生委,各街、乡(镇)人口计生办,以及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人员依法按本规范要求行使统计调查、统计信息管理、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统计信息指各种统计调查(含系统内外日常报表和工作用表、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典型调查),及相关人口信息系统(包括《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等)的全部信息。
  (四)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规划统计工作应加强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工作,配备相应人员,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运转规范,并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数据处理、数据保存及传输设备,建立健全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
  (五)加强信息落实力度,保证区(县)户籍育龄妇女入机覆盖率①(注:①育龄妇女入机覆盖率: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中所包含的户籍育龄妇女人数占全部户籍育龄妇女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育龄妇女入机覆盖率=(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所包含的户籍育龄妇女人数/户籍育龄妇女总数)×100%)不低于95%,主要数据项完整率②(注:②主要数据项完整率:主要数据项没有空填的户籍育龄妇女人数占信息系统中全部户籍育龄妇女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主要数据项完整率=(主要数据项完整的户籍育龄妇女人数/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所包含的户籍育龄妇女总数)×100%)不低于90%,关键数据项(出生数据项)完整率③(注:③关键数据项完整率:关键数据项没有空填的户籍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占信息系统中全部户籍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关键数据项完整率=(关键数据项完整的户籍已婚育龄妇女人数/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所包含的户籍已婚育龄妇女总数)×100%)不低于95%;逻辑关系准确率④(注:④逻辑关系准确率:主要数据项之间没有逻辑错误的户籍育龄妇女人数占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所包含的全部户籍育龄妇女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逻辑关系准确率=(主要数据项之间没有逻辑错误的户籍育龄妇女人数/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所包含的户籍育龄妇女总数)×100%)不低于90%;信息准确率⑤(注:⑤信息准确率:主要数据项符合实际的户籍育龄妇女人数占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所包含的全部户籍育龄妇女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信息准确率=(主要数据项准确的户籍育龄妇女人数/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所包含的户籍育龄妇女总数)×100%)不低于90%。

  二、工作要点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划统计处)
  1.信息搜集:与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2.统计信息汇总、上报:汇总全市18个区县数据,编制全市统计报表,经市人口计生委领导审核、签署,按时上报。
  3.年度统计分析:分析本市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
  4.信息管理:对本系统内的统计工作,特别是全市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种统计信息的使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并根据国家和市信息保密、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严格管理。
  依法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信息的使用及维护实施分级权限管理,并对开发方对该系统信息的数据库升级与维护施行监督和管理。
  全市性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5.统计调查:根据全市工作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专项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科学分析,为政策的完善及领导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负责审核市人口计生委制发的本系统的统计调查表,并将申报资料报市统计局审批、备案。对于涉及个案的统计调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把关、审批、备案、管理、监督。
  6.统计会议及培训: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全市各区县规划统计科长参加的规划统计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统计专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分析会,研讨问题、交流经验、布置工作。每年有计划地对区(县)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年度出生人口计划,掌握全市的人口出生情况,制定当年人口出生计划和两年滚动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中检查和年终评估总结。
  8.人口规划制定及执行:进行人口预测,科学制定中、长期人口规划。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规划的中期和终期评估。
  9.考核评估,制定年度考核评估方案、年度政府督察分解计划,指导评估方案实施,组织年中和年终考核评估检查,进行评估结果汇总及情况反馈。
  10.统计信息质量监督和检查:通过考核、评估的执行以及日常指导、管理,建立出生统计质量监测系统,加强对全市出生统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执法。
  (二)区(县)人口计生委
  1.基础信息搜集:负责本区(县)内的信息搜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公安、民政、卫生、统计局等渠道,结合开展的统计专项调查,准确掌握出生信息,及时掌握结婚、怀孕、避孕节育措施、机械变动、人口总量、死亡人数等多方面信息。
  2.基础信息把关:对已取得的各类信息须认真进行质量把关,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信息反馈:采取信息双向反馈的方式,将区(县)有关部门的信息及时反馈给街、乡(镇)。
  按要求监督、指导街、乡(镇)实施《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的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个案信息的实时在线交换。对户口迁移中的计划外出生信息实施双月跨区(县)交换。
  4.统计信息汇总:定期从《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中提取本区(县)报表,经区(县)人口计生委领导审核、签署,按时上报,并将自动生成的统计报表反馈给街、乡(镇)留存。
  5.报表上报:月报每月10日前上报,季报1、4、7、10月15日前上报。
  每月9日从《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中接收月报表并打印和上报,1、4、7、10月9日从系统接收季报表,15日打印、上报。
  6.年度统计分析:利用已掌握的统计信息、统计数据和历史资料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反映人口规律、人口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对全年本区(县)人口形势、出生数据进行分析,上报本统计年度人口形势分析。
  7.统计会议及培训;定期召开统计例会,每年召开统计工作会,布置工作,研究解决基层统计工作问题。每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有计划地对本区(县)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8.统计调查研究工作:为更好了解、掌握人口现状,应积极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工作,作为日常统计数据的补充资料。
  区(县)人口计生统计部门每年根据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并就调查数据进行有效分析。
  9.年度出生人口计划:及时掌握本区(县)的人口出生情况,制定当年人口出生计划年初,重新核实预签入市长与区(县)长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本区(县)当年计划出生人数,并于1月15日上报。
  10.人口规划制定及执行;进行人口预测,编制中、长期人口计划。督促、检查本区(县)人口规划的执行情况,稳定本区(县)人口的低生育水平。做好年度、两年、五年以及中长期人口规划执行情况的总结工作。
  11.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估:区(县)人口计生统计部门根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开展统计工作。考核评估期间,应当协助检查,如实提供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逐步实现对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12.统计信息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资料的审核、保存、交接和保密等项管理制度。
  区(县)人口计生委制发本系统的统计调查表,将申报资料报区(县)统计局审批、备案。
  对《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信息,按要求及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对本级和下级实施监督、管理。
  (三)街道、乡(镇)人口计生办
  1.基础信息搜集:负责本街、乡(镇)内的信息搜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准确掌握出生信息,及时掌握育龄妇女迁入、迁出、结婚、怀孕等信息。根据要求建立有关统计台帐。
  2.基础信息核实:对已取得的各类信息须进行认真核实、变更,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建立居(村)级《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的街、乡(镇),还应做好库内变更信息的确认工作,确保社区居(村)录入信息的质量。在社区居(村)级系统运行半年以后,经验收质量达标,报请区(县)审批、验收合格后,该社区居(村)级可转入育龄妇女卡片的底票制存档管理⑥(注:⑥育龄妇女卡片的底票制存档管理:只有育龄妇女卡片上的重大信息项(婚姻状况、子女生育信息、独生子女办证信息)需在《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录入变更的同时,在纸质卡片上进行变更,其他项目在机内变更即可,无需再进行纸质变更。每次变更后的纸质育龄妇女卡片归档保存。)。
  3.信息反馈:采取信息双向反馈的方式,将区(县)反馈给街、乡(镇)的有关信息反馈给社区居(村)委会,同时将社区居(村)委会采集的基础信息及时汇总上报。
  按要求进行《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个案信息的实时在线交换。实施户口迁移中计划外出生信息的上报和接收核实。
  4.统计信息汇总:依据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报告单及时录入、变更变化的个案信息(已建立社区居(村)级《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的除外),按月汇总本街、乡(镇)统计数据,并按要求编制统计报表,经街、乡(镇)有关负责人审核、签署,按时上报。
  定期从《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接收、保存区(县)反馈的统计报表。
  5.报表上报:按规定从《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中接收报表并打印和上报。
  6.统计定期会议制度;街、乡(镇)人口计生办建立统计定期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统计会议,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分析、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7.年度出生人口计划:准确掌握本街、乡(镇)内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上报。
  8.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估:街、乡(镇)人口计生办根据本区(县)年度考核评估标准开展统计工作。考核评估期间,应依法协助检查,如实提供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9.统计资料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和保密等项管理制度。
  对《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信息,按要求及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对本街、乡(镇)、社区居(村)实施监督、管理。
  对建立居(村)级《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的街、乡(镇),对社区居(村)的人口计生录入信息及育龄妇女卡片保管情况进行严格管理。每月从系统的“育妇管理”中打出“卡片预录入确认”记录和“卡片变更记录汇总”花名表,居 (村)级盖章,街、乡(镇)级留存。
  (四)社区居(村)委会
  1.基础信息搜集:社区居(村)委会依法协助街、乡(镇)准确无误地收集基础信息,如实填写育龄妇女卡片。
  建立《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的社区居(村),按要求做好信息的录入、变更和查询工作。通过区(县)质量验收合格后转入育龄妇女卡片底票制存档管理的,应按要求严格管理;如发现库内信息质量不符合要求,仍转回纸质卡片管理。
  根据要求建立有关统计台帐。
  2.基础信息核实:依法协助街、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进行信息的核实工作。
  3.统计信息汇总、上报:将变化的个案信息填写计划生育报告单,按月上报给街、乡(镇)人口计生部门。
  建立《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的社区居(村)可直接录入,不用报告单,但需从街、乡(镇)级系统的“育妇管理”中打出“卡片预录入确认”记录和“卡片变更记录汇总”花名表,签字盖章。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2004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统计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凡其他规范与本规范内容不符之处,以本规范为准。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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