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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及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京财会[2006]1416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6-06-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会计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更新会计人员信息资料库,提高北京市会计管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于2006年7月10日开始对本市会计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工作。
一、登记范围
1、所有北京市财政局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中央国家机关、部队、铁道部及外省市已经转入本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体安排
1、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时间为2006年7月10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此次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2年12月31日。
2、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工作。
3、持证人员须填报〈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申请表〉,可网上填报。持申请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就近到各区县财政局及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办理。有变更内容的要携带相关证件证明。办理地点详见附表。
申请表可以网上下载,网址:www.kuaij.com.cn.也可到办公地点免费领取。
此项工作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区县财政局外,市财政局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代办。
附件: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地点(略)
北京市财政局
200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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