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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人薪[2006]125号、锡财社[2006]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8 | 生效日期:2005-10-01 |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和劳动)局、财政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研究,对机关事业单位中按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以下简称“退休老工人”)的护理费标准,参照《关于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锡委老[2006]6 号、锡财社[2006]1 号、锡劳社险[2006]3 号)规定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执行。即:从2005 年 10 月 1 日起,1945 年 9 月 2 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 70 周岁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300 元;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符合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的退休老工人,从受理次月起按护理依赖程度等级享受相应的护理费待遇,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 500 元、600 元、700 元。护理费不重复享受,标准就高执行。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无锡市人事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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