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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划分类型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1]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05 生效日期:2001-06-01
 

各市、州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公司:
  近年来,各地陆续投入部分20卧左右的中型卧铺车辆从事道路客运,且呈增长之势,为合理划分车辆类型,吸引更多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车辆划分类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20卧(含20卧)及其以下客运车辆调整划分为二类车,折算收费吨位为2吨收取车辆通行费。21卧至30卧客运车辆仍按三类车,31卧(含31卧)以上客运车辆仍按四类车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25吨以上重车的通行费按一类车收费标准乘以重车实际吨位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重车通行规定先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车辆类型调整,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希各市、州交通局、高速公路公司督促各收费站按调整后的车辆划分类型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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