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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劳社工[2006]7号、锡财社[2006]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20 生效日期:2006-07-20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人事、民政、财政部门加强联系,按《意见》要求,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力争在年底前将所有应参保的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纳入工伤保险。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实施工伤保险的第一年,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以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锡劳社工[2006]1号)同时废止。

  四、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 苏财社[2006]61号)(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人事局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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