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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6]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24 | 生效日期:2006-04-24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661号)转发各地,请认真遵照执行。并重申以下几点: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文的规定。
二、凡不需换发证书的,无论是年检还是变更相关数据,均不得收取技术服务费。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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