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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10座公厕建设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十政办发[2006]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切实解决市民入厕难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城区新建10座公厕,并作为2006年“十件实事”之一。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按期完成公厕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厕建设选址、设计标准及投资
  10座公厕(含中转站)建设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在人流大、人口集中、主干道两侧、大型公共设施无公厕或公厕不足的地方,共选址10处(含改造、扩建,具体地点见附表)。
  公厕建设标准为旅游公厕一级。其中,公厕、垃圾中转站、作业站合建共6处,面积各为130平方米,另4处只建公厕、作业站,面积各为110平方米。公厕建设由市政园林局负责选址、勘测、设计,土地所有单位先行投资进行建设,市政府按工程造价的50%给予补助。

  二、公厕建设任务分解
  10座公厕建设任务分配如下:
  1、江苏路公厕由郧阳中学承建;
  2、体育中心公厕改造由文体局负责承建;
  3、北京南路公厕由茅箭区实验学校承建;
  4、朝阳北路公厕改扩建、恢复由市公交有限公司负责;
  5、车城路公厕扩建由中石油十堰分公司负责;
  6、广东路公厕由张湾河道市场(水利水电局)承建;
  7、武当路(马家河桥头)公厕由武当路改造责任主体承建;
  8、销售处一号门公厕由市政园林局承建;
  9、人民中路公厕由市路灯管理处承建;
  10、柳林路三角地公厕由市政园林局承建。

  三、公厕建设过程管理
  1、公厕建设的规划、土地、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由市政园林局负责统一办理,在5月中旬前全部办理到位。公厕建设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全部免收,服务性收费参照旧城改造政策收取20%.
  2、公厕(含中转站)建设用地原属划拨性质的无偿占用;原属出让性质的,给予适当补偿。公厕建成后,由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市环卫处履行行业监管。
  3、10座公厕(含中转站)建设确保在5月份全部开工,7月底完成主体工程,9月份完成装饰,11月投入使用。
  各承建单位要迅速组织专班,落实责任,承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公厕建设第一责任人。公厕组织协调责任单位为建委、市政园林局,责任人朱天峰、李翔。市规划、国土资源、建管、房产等部门要积极支持10座公厕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按时完成10座公厕建设任务。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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