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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涉外调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2 | 生效日期:2006-06-22 |
本市各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法规范涉外调查管理,维护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加强涉外调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涉外调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大力宣传、积极引导,本市涉外调查机构和涉外调查活动总体上平稳健康发展,为使外国投资者深入了解中国市场,促进招商引资,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调查机构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保密意识不强,擅自承接境外组织、个人委托或资助开展的涉外调查。为此,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涉外调查管理的重要性,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涉外调查管理工作,保证其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依法规范涉外调查管理
根据《统计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涉外调查活动应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行涉外调查资格认定制度。本市各调查机构只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才有资格接受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的市场调查项目和社会调查项目。其中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需取得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二是实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接受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而开展的社会调查项目,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查。其中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承接境外组织、个人委托、资助的因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和课题研究而开展的涉外调查,必须委托已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各单位的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利用网站、报刊和杂志等形式登载《办法》和《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涉外调查管理的告示》,加大涉外调查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的法制意识。同时,各单位应当把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遵章守法的情况作为年度考评或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其申报项目、晋升职务、聘任职称、评比先进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和市教委将加强对各单位开展涉外调查活动的日常监管。对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机构,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机构和有关人员,市统计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
1、《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略)
2、《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涉外调查管理的告示》(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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