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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06-04-28 |
本市各民办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为建立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开始,本市设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设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三条(支持内容)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下列项目:
一、鼓励、扶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发展;
二、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支持全市性的重大教育改革;
三、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奖励和表彰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贴息和奖励等多种方式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给予资助。
第三条第一、四款采取项目申报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由市教委根据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
第三条第三款由市教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第三条第一款的申报程序及内容:
1、市教委根据民办高校发展规划,定期确定、发布鼓励和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具体项目;
2、民办高校根据市教委发布的项目,直接向市教委申报;
3、项目申报学校应提交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所需资金数额和资金预算计划、有关责任人等;
二、第三条第二、三款由市教委提出具体方案和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实施。
三、第三条第四款申报表彰或奖励的项目,应按市教委公布的表彰或奖励的类别和办法申报。
第六条(项目受理)
一、市教委在受理申报项目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评议(相关项目评议或奖励办法、标准由市教委另行公布)。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对评议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后给予立项,并确定资助或奖励数额及具体拨款计划和形式,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学校和区县教育主管部门。
二、项目申报为每年一次,5月份受理申报,12月底前完成项目评议、审核、立项和资金拨付。
三、表彰或奖励资金按奖励办法规定发放。
第七条(财务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实行单独核算。
二、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项目管理)
市教委对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项检查,项目结束后的财务审计,项目实施结果的综合评价等。
第九条(行政监督)
市教委、市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项目实施或评价结果不符合立项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并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的决定,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附则)
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区县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事宜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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