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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教委职成[2006]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25 生效日期:2006-09-01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上海职教工作会议的精神,鼓励本市初中毕业生就读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以下简称:急需、紧缺专业),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本市决定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专业奖励”)。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专业奖励对象
  凡被“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工程”评估验收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指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设置急需、紧缺专业录取的学生,其就学期间(转学、转专业、休学除外)享受“专业奖励”。

  凡按学籍管理规定,从其它专业转入“专业奖励”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享受“专业奖励”。

  二、专业奖励标准和方法
  按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标准予以奖励(学费收费高于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的,按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予以奖励)。

  “专业奖励”用于抵付学生在校学制规定期限内的学费。

  三、运作方式
  (一)每年3月,市教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发布的需求预测信息确定当年急需、紧缺的专业及设置学校,向社会公布,并在市教育考试院当年编印的《上海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指南》中发布。

  (二)凡设置当年被市教委确定的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将相关专业的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培养目标、专业要求、学习年限、收费和奖励标准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凡属“专业奖励”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每年10月底前,在将享受“专业奖励”学生名单校内公示一周后,填写《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汇总表》(见附件),报市教委。

  经市教委核准后,由市教委将“专业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用于抵付享受“专业奖励”政策学生的学费。

  (四)市教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发布的需求预测信息确定的急需、紧缺专业及学校名单仅作为本市实施“专业奖励”的依据。

  四、资金渠道
  “专业奖励”资金在每年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汇总表(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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