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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市政委关于黄浦区人行道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黄府办发[2006]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市政委关于《黄浦区人行道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黄浦区人行道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推进我区“一带三区”功能建设,加强本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改变我区目前人行道占路多头管理、设施设置不规范的现状,建立统一协调的长效管理机制,保证人行道通行功能,营造整洁、有序、美观的市容景观。
二、管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减少城市道路人行道的临时占用,规范公益性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行为,严格控制经营性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
三、组织保障
(一)成立区人行道管理领导小组,由副区长沈晓初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建委、区市政委、区公安分局、取规划局、区环卫局、区绿化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区人行道的占路审批管理和整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部署阶段工作。
(二)区人行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市政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区市政委、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区城管监察大队派员参加。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具体负责全区人行道管理日常工作,组织日常管理、审批和执法整治工作,组织检查考核,汇总整治情况。
四、审批管理流程
按照不同的占路类型,规定以下不同的审批流程:
(一)沿路建筑、市政、公用施工和单位、个人的维修申请的占路,公益性占路由区市政工程管理署按规定予以审批。
(二)公共服务性占路、特殊情况的临时占路情况,由区市政工程管理署按规定受理,通过内部流转方式报区人行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区市政工程管理署按办公室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三)重大的公共服务性占路、特殊情况的长期占路、经营性占路,由区市政工程管理署按规定受理,通过内部流转方式报区人行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报领导小组讨论,区市政工程管理署按领导小组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四)人民广场地区、南京路步行街两个重点地区的占路审批应根据《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两个重点地区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批,按上述流程办理;外滩风景区的占路审批根据《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由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受理审批,按上述流程办理;豫园商业旅游区占路审批应根据《黄浦区豫园商业旅游区综合管理办法》征求豫园商业旅游区管理办公室意见。
以上情形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即由区人行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征求交警支队意见。
五、执法管理机制
(一)对未经批准的占路行为,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对经过批准的占路行为中擅自扩大占路面积、改变占路地点等行为由区城管监察大队、区交警支队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公共服务性占路经营(主要是书报亭摊、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非正规就业点等)的主管部门,要对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随意扩大经营面积和经营范围的现象加强管理,做到统一、规范、有序经营,将对市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四)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存在的公益性占路、公共服务性占路、特殊情况的占路和经营性占路要结合本区人行道改造工作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进行综合整治,改变目前人行道上设置设施过多的状况。
六、沟通机制
(一)区人行道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1-2次会议,布置工作,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办公室每周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两小时举行碰头会,协调审批、执法等环节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可视情况随时召开碰头会,以保证紧急的审批需要。
(二)经区人行道管理领导小组通过的对重大的公共服务性占路和特殊情况的长期占路、经营性占路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各重点地区管理办应将经批准的各类占路情况及时通知区城管监察大队,作为区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依据。区城管监察大队应每周将涉及占路方面的执法案件处理情况通知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和各重点地区管理办,同时报办公室。
(四)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各重点地区管理办应每月5日将上一月批准的各类占路情况报区人行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定期报领导小组各位领导。
七、考核机制
(一)由区人行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每半年对本区人行道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议。
(二)区政府将本区人行道管理工作列入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对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区建设委员会、区公安分局进行考核。
八、有关名词解释
(一)公益性占路:包括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邮筒、废物箱、消防栓、路灯杆、绿化等设施。
(二)公共服务性占路:包括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公交调度亭、书报亭、阅报栏、彩票亭、流动厕所、电话亭、出租车扬招站牌、道路停车场咪表、非机动车停放亭等设施。其中重大的公共服务性占路是指占路设施面积比较大或一次性设置数量比较多的情况。
(三)特殊情况占路:包括单位和企业的商业宣传活动占路和社会公益活动占路。其中临时占路是指时间少于一周的情况,长期占路是指时间大于一周(含)的情况。
(四)经营性占路:包括广告设施、商业展销以及以经营赢利为目的设施。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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