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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民用煤气表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计费字[2001]89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11 生效日期:2001-07-01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调整民用煤气表检定收费标准的函》(内质局计发[2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你局所属内蒙古计量测试研究所开展的皮膜式民用煤气表的检定工作,由于新修订的检定规程、技术要求和检定内容、工作量等方面都有较大增加,为使该所能正常开展业务,确保广大用户安全用气和准确计量用气数量,同意皮膜式民用煤气表检定的收费标准由4元/块调整到10元/块。执行新收费标准后,皮膜式民用煤气表由每2年检定一次调整为每6年检定一次,检定对象为煤气公司给用户新装和换装的煤气表。

  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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