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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新机制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三政[2006]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体制,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工作标准〉的通知》(豫办[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新机制的重要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是一项基础性投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政策的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来源和需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体制,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来源,加强经费管理,保证支出重点,对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快跻身中原崛起第一梯队和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新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目标,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标准,实行财政分级负担,足额预算,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各级财政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机关经费、离退休经费、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经费按规定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均衡拨付到位。到2006年末,市、县、乡三级财政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要达到19.7元(市级1.5元,县级9元,乡级9.2元。其中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要按人均不低于2.6元的标准用于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后逐年增长,增长幅度要高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社会抚养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后,要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转移支付的形式,下拨乡级财政,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中,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级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到位。
三、科学管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支出体系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支出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优化支出结构,突出“两个倾斜”。1.向重点工作倾斜,把更多的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利益导向、流动人口管理等中心工作。2.向基层基础工作倾斜,调整资金投向,加大对基层经费的补助力度。用于人员支出的费用不得超过计划生育事业费的20%,用于事业专项支出的比例占事业支出总额的60%以上。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从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乡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基层网络建设、村组计生宣传管理员工资报酬等基层基础工作。
(二)围绕支出重点,实现“四个确保”。1.确保免费向育龄夫妻提供基本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2:2:6的比例分级负担,单月健康检查费用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2.确保法律、法规规定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般由县级财政负担,县级财力较弱的地方也可由县(市、区)、乡(镇)、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分级承担。对符合二胎生育政策,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奖励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分担,具体负担比例按照各自财政状况自行决定。3.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村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工资报酬,由县、乡两级财政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负责统一发放。4.确保县、乡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标准,分别由县、乡两级财政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规范支出范围,确保计划生育经费专款专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计划生育事业人员经费支出、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支出等。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14个专项:1.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治疗费用;2.已婚育龄妇女环情孕情监测费;3.避孕药具经费;4.村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工资报酬;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6.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费;7.计划生育干部培训费;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9.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及设备购置费;10.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费;11.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及个人奖励费;12.利益导向及社会保障费;13.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补助费;14.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等。
计划生育事业费不得用于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基建支出和其他行政性支出等。
四、强化监督,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水平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制约政策外生育行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措施。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辅助账,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纳入预算”的原则,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直接征收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建账登记管理;委托乡(镇)征收的,县、乡两级都要建立专账,进行登记管理。凡对政策外生育对象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职责或随意降低征收标准的,一律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乡级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额按规定程序上缴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各级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平时督导、半年检查、年终绩效考评的方法,实行财政、计生双目标考核体制。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支出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不到位的县(市、区)将直接被定为三类县(市、区),投入不到位或虚投空转的乡(镇,办事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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