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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2006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发改投资[2006]6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商洛、延安、榆林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投资[2006]1002号文下达我省2006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3000万元,用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现将投资计划下达你们(具体项目及资金额度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依照国家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要优先确保项目学校基本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房的建设,不得超越实际盲目追求项目学校的示范效应;不得超越规划标准扩充办公行政用房面积;不得以综合楼、办公住宿综合楼等名义变相建设办公行政用房或职工住宅;凡将原有校舍改为学生宿舍的,由市、县政府负责确保寄宿生的生活和安全需要;严禁未经批准变更建设内容或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二、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各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本地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尤其加强对年度建设规模较大、在建项目较多的县的指导;确保各建设项目符合学校教学、生活和日常管理的实际,符合有关建筑安全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将项目概况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此次下达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必须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完成投资,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四、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配套投资及时、足额到位。各地不得将其它专项的中央资金或配套投资充作“寄宿制工程”的配套;凡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只用于项目学校土建项目的,学生床铺、课桌凳等配套设备,须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各项目学校的仪器、图书购置,以及围墙、厕所、勤工俭学场地等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地方配套资金解决。纳入“寄宿制工程”的各单体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或改换名称重复申报其它中央建设专项,严禁套取专项资金。
五、要与当地相关部门一道,采取措施加快各项目的建设进度,并切实做好减免“寄宿制工程”建设收费的相关工作。
六、请将本投资计划转发件抄送本地教育、财政部门。
七、请于每月5日前按有关要求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附件:2006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表(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见发改投资[2006]1002号文武附件)(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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