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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职教师培训自考助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价费字[2001]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18 | 生效日期:2001-06-18 |
省教育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赣发(2001)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专任教师学历层次,加大中小学师资培训力度,我省决定采取由教师进修院校助学,通过自学考试,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学历培训。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向参加自学考试师资培训的教师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报名注册费:一次性收取报名注册费每人30元。
二、培训费:参加专科学历培训人员按每人每学分25元收取培训费;参加本科学历培训人员按每人每学分40元收取培训费。
三、考务费、毕业生审定费等项目收支标准,仍按原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的通知》(赣教计字(1998)062号)规定执行。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费前请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坚决制止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同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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