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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物价局和交通委关于石油价格改革对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减免部分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财企一[2006]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29 | 生效日期:2006-05-01 |
各市(区)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确保成品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规定,对城市出租车经营者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主要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经市政府批准,在客运出租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运机制启动之前,对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减免部分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的收费项目
1、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标准由每车每月不超过800元调整为700元;
2、免收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3、免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4、计价器计量检定费由每台次70元临时核减为45元;
5、暂不将客运出租车纳入简易工况法检测排气范围。
二、有关要求
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一五项原则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事关全局的工作,各市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以确保成品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
三、以上政策自2006年5月起执行。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6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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