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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
发文日期:2006-06-29 | 生效日期:2006-06-29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05年中央决算(草案)》和中央决算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05年中央决算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05年中央决算》。
会议要求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尤其要规范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规范部门预算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继续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审计。要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努力增加收入,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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