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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6]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0 生效日期:2006-04-20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沈阳体育学院体育类专业课加试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标准由每生100元调整为每生120元。  体育专业加试包括身体素质考试、基本技术考试和专项考试三个科目,以上收费标准均包括考生报名、考试的全部费用,不得在此之外加收其他费用。进行附加专项考试的,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二、实施体育专业加试的沈阳体育学院在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财政厅申请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31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06年4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7年4月19日止。届时如继续执行上述收费标准,请于期满前6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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