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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清真标志牌》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6]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10 | 生效日期:2006-05-10 |
省民委:
你委《关于继续收取清真标志牌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辽民族函[2005]7号)及《关于继续收取清真标志牌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补充函》收悉。你委申请继续收取《清真标志牌》工本费等收费项目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清真标志牌工本费等事项的复函》(辽财非函[2005]325号)批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你委申请及辽财非函[2005]325号规定,撤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清真食品准营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3]71号)中关于《清真食品准营证》收费标准的规定。
二、同意《清真标志牌》工本费、清真食品认证标识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及其相关规定继续按辽价函[2003]71号规定执行(其中禽类清真食品认证标识费标准由每只0.50元降低为0.05元),有效期延至2007年6月30日。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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