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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6]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06-04-28 |
各市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收费标准的函》(辽财会字[2005]20号)收悉。鉴于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3]44号)执行期满,并且国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有所调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重新核定,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由每科次35元调整为每科次40元。考试科目为经济法、财务管理和综合实务三科。
二、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三科,考试费标准为每科次50元。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通知》(财会字[1999]18号要求,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采用上机考试的形式,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70元(含考试合格证书)。
四、上述收费标准均包括考试过程中的考生报名、租用考场、试卷保管运输、评卷登分、答题卡印制、计算机操作,以及考试管理人员培训等所有费用。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元,包括制证、发证工作中所有费用,由发证部门收取。
六、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统一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七、本复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届时如需继续执行或调整上述标准,请省财政厅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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