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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庐江政办[2006]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依然存在少数单位直接给领导同志个人报文、请示多头报送、以“签报”或“白头文件”形式报文、上行文签发不符合要求、行文时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充分协调等不规范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巢政办[2006]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文程序。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主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律交县政府办公室秘书室接收处理;主送县政府的公文不抄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严格按规定选用文种和公文形式。凡向县政府请求指示、批准事项的,一律使用请示文种,一文一事,不得同时主送其他机关或个人。使用报告文种时,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用“签报”或“白头文件”向县政府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三、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镇政府对需要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对需要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决定的事项,应直接向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各镇之间、各部门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需报上级或本级政府转办。
四、不得越级行文。无特殊情况的越级请示,县政府办公室秘书室将予以退回。未经主管部门转报的县直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请示,县政府办公室秘书室也不予受理。
五、严格执行签发人的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签发人应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各镇、各部门上报县政府的公文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
六、加强公文审核。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公文审核制度,有条件的机关应设专人从事文稿审核工作,凡本单位制发的公文都要经文秘部门或办公室统一审核。
七、加强和规范办文过程中的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在拟制公文或办理县政府办公室转办件时,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据实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县政府协调或裁定。
八、实行严格的退文和通报制度。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调、多头报送、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格式不规范等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报文,县政府办公室将实行退文和通报制度。因行文不当致使公文未能及时办理而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行文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以上规定,请各镇、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执行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要通过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和行政效能的提高。
庐江县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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