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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淮河明光段部分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明光政[2006]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24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安徽段部分河道禁止采砂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乱采乱挖行为,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确保淮河防洪和航运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淮河明光段部分河道禁止采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采砂范围:小柳巷至黄台子,全长11000米。

  二、所有在禁采范围内的采砂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必须撤离禁采区。否则,依法处理。

  三、在禁采范围以外进行采砂的批准条件及有关事项另行公布。

  四、市政府将从5月8日起,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在禁采区采砂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乱采乱挖者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明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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