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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资金、财政配套资金和国内银行贷款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攀办发[2006]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26 生效日期:2006-04-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关于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资金、财政配套资金和国内银行贷款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资金、
财政配套资金和国内银行贷款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公共财政有关要求,凡属政府性主权外债、政府统借统还的国内银行贷款和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都属于政府性资金,都要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和安排。为了更加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好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和项目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现将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系世行贷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该项目中经世界银行批准的各项费用。

  (二)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与省财政厅办理有关转贷手续和承办各项转贷工作。

  (三)该项目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账户开设和管理。由市财政局在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资金承办银行开设并管理外币和本币专户。

  (四)该项目提款报账所需各类支撑性文件的收集、制作、整理、报批、归档和各类财务凭证、账簿的制作填写归档等工作由项目业主--市城投公司负责。

  (五)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外币结汇工作。

  (六)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支付。根据工程招标和代理合同等支撑性文件及工程进度,由工程代理方或实施方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监理方和业主方有关人员签署意见,项目办主任签字盖章,送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拨款申请所指定的户名和账号进行拨付(如无规范支撑性文件的拨款申请,需项目业主填报申请,附原始凭证复印件并说明原由,由经办人和相关领导,项目办主任审核签署意见,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予以拨付)。

  二、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根据该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年初提出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的方案和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批准额度及时将财政配套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局在项目资金承办银行开设的人民币专户。

  (二)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是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该项目中应由财政配套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

  (三)财政配套资金的支付。根据工程招标和代理合同等支撑性文件及工程进度,由工程代理方或实施方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监理方和业主方有关人员签署意见,项目办主任签字盖章,送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拨款申请所指定的户名和账号进行拨付(如无规范支撑性文件的拨款申请,需项目业主填报申请,附原始凭证复印件并说明原由,由经办人和相关领导,项目办主任审核签署意见,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予以拨付)。

  三、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国内银行贷款配套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国内银行贷款配套资金的申请。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国内银行贷款配套资金由项目业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贷款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二)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国内银行贷款配套资金是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该项目中应由配套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

  (三)国内银行贷款配套资金的管理。(1)由项目业主在该项目贷款承办银行开设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国内银行贷款配套资金专户;(2)专户由市财政局和项目业主共同签章。

  (四)国内银行贷款配套资金的支付。根据工程招标和代理合同等支撑性文件及工程进度,由工程代理方或实施方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监理方和业主方有关人员签署意见,项目办主任签字盖章,送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业主方和市财政局共同签章并按拨款申请所指定的户名和账号进行拨付(如无规范支撑性文件的拨款申请,需项目业主填报申请,附原始凭证复印件并说明原由,由经办人和相关领导,项目办主任审核签署意见,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予以拨付)。

  四、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的安排、提取、使用管理规定  (一)项目管理费和工作经费的来源。(1)按世行和财政部、财政厅有关规定提取部分;(2)根据项目工作的需要,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从市级财政或国内银行贷款配套资金中安排部分。

  (二)项目管理费和工作经费的分配。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提取工作经费的额度和各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提出提取额度的分配意见,以及市级财政配套或国内银行贷款配套资金中安排用于项目管理费或工作经费的安排意见,经项目领导小组或分管该项目的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将项目管理费和工作经费拨付到具体参与项目管理的单位,由各单位按本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项目管理费和工作经费的开支使用范围。为实施项目需要开支的交通工具购置费及其它设备购置费,会议费、接待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培训费、各类办公费,聘请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用、专家咨询费,车辆燃油保险、维修费,财务等费用。

  (四)世界银行贷款攀枝花环境治理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费,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提取,并按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

  五、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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