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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宁波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政办发[2006]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0 生效日期:2006-05-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宁波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建立宁波市服务业统计
调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统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4〕20号)精神,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衡量现代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宁波服务业发展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发展服务业不仅要有规划和政策,也需要有一套规范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通过服务业统计调查搞清我市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对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不断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健全经济运行统计监测体系。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基本框架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实施原则:以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为依据,遵循“统一制度、在地实施、部门协作、集中处理”的原则,形成完整的服务业统计组织、监测、核算体系。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实施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第三产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和城乡个体经营户。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行业范围: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实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表式: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人员状况、营业规模、财务经营状况。考虑到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特点,设计了适合各类单位和个体户填报的基层统计报表、综合统计报表、抽样调查表。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方法: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金融业、房地产业中的开发经营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门类实行小样本调查;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为基础,分别确定划分标准,将调查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两部分,原则上将占经济总量80%左右的单位划入限额以上单位采用全数调查,划入限额以下的单位及个体户分别采用抽样调查。
  调查频率和填报方式:调查频率为季报;调查单位实行网上直报,个体户由调查员上门调查,各县(市)、区综合表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工作职责  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市和县(市)、区两级统计部门,同时,要求市服务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
  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制定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及工作流程;确定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划分标准,认定全数调查与抽样调查单位,指导县(市)、区开展统计调查及抽样推算工作;编制服务业统计网上直报程序以及审核汇总程序;负责全市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与检查考核和主要统计数据的发布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制度方法。
  县(市)、区统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数据及调查资料的采集、审核、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做好统计单位名录库以及限额以上单位字典库、限额以下单位、个体户抽样框的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做好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市服务业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涉及市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贸易局、信息产业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外经贸局、旅游局、会展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统计局报送相关的部门统计报表,同时,对各自相应的县(市)、区职能部门统计工作进行指导与督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相互配合协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是我市统计制度方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全面反映以县级为总体的服务业发展特点和趋势,为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本区域服务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结构优化,将发挥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工作的领导,为全面建立以县级为总体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制订措施,保障到位。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各地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人员力量、调查资金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区要加强统计力量,统计局内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业统计机构,增加服务业统计人员,并尽快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队伍。服务业统计调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依法统计,确保质量。各地在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工作中,要切实加强统计法制的宣传,确保各统计调查对象及时如实上报统计数据,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可靠。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同时,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和分级责任制,抓好本地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并依法由统计部门发布相应的统计数据。
  本实施意见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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