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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大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甬政办发[2006]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10 | 生效日期:2006-05-1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工作意见
(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公共服务是政府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的劳务和服务行为的总称。政府负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但公共服务并不一定由政府亲自提供,可以采取政府负责,社会与企业提供,或政府与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引入政府采购机制,对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整合社会能力和行政组织运转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公共服务引入政府采购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在需要。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转变政府职能,不仅要优化政府管理的内容,而且还要优化政府管理的方式方法。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就是要引入市场机制,将政府的整合优势和市场的交换功能有机结合,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最大程度地回应社会公众的需要,达到更好实现政府职能的目的。
(二)公共服务引入政府采购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法已明确将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加大公共产品提供的市场化改革探索,改变单一来源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既是政府采购法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采购进一步扩大范围、深化改革的客观需要。
(三)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改变了政府既是公共产品提供者又是直接生产者的垄断管理方式,有利于公开事权,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服务业发展。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从有利于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打造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以服务于社会的态度积极推进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二、明确目标,把握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紧紧围绕树立政府“创新、务实、廉洁、高效”新形象和转变职能的要求,以更好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方式,推进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促进政府非权力事务的社会化。
(二)工作目标。通过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进一步明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纠正政府“越位”现象;提高政府公共管理的透明度,回应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效率和质量,更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培育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实行社会事业“管办”分离,促进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实现依法公开公平行政。
(三)基本原则。根据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的特点和工作目标,推进工作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购活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必须公平竞争,赋予供应商同等机会,提高采购效率,向社会公众负责;必须公正平等,政府部门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非政府部门所属单位平等参与。
2.效能原则。政府部门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并不一定就是直接的生产者,要引入市场机制,变“养人”为“办事”。同时,应该符合成本更低、采购效率更高和采购质量优良的工作要求。
3.循序渐进原则。公共服务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推进工作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
4.互动原则。推进公共服务政府采购,不仅要促进政府非权力事务社会化,而且通过公共服务的社会采购,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促进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提高社会服务业的整体水平,从而带动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加强监管,大力推进
(一)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的公共工程、公共货物和公共服务三类,具体包括城市公用、教科文体、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城建交通、农田水利、环境保护、抗灾防灾等领域。
(二)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实施形式和方法。
1.公共工程应当全面推行工程建设代建制,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2.公共货物要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并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3.公共服务要有序推进政府采购,新增项目和新增资金要加快推进,原有项目要结合市场发育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逐步推进;
4.公共服务采购活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财政监督。部门自行依法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采购;
5.部门集中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推进力度。鉴于公共服务对象具有非物资性的特点,市场和体制限制条件多,采购工作经验不足,为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是项目所涉及的部门要负起责任,切实落实各项措施。
1.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分析本部门的项目情况,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程度,按本通知的规定意见,与财政部门联合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1)加强对采购项目的市场发展情况、市场接受能力、市场竞争环境等市场信息和相关技术指标、行业标准、准入资格条件等技术要素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采购市场、技术要素数据库,为采购全面推广打好基础。
(2)负责按规定落实采购,认真执行采购的各项规定、确定采购需求、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定合同、监督合同履行、组织验收或考核、资金结算、分析统计采购执行情况等。
(3)负责绩效管理责任,确保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包括建立公平竞争的公共服务体系、确立公共服务标准并考核和公布实际结果、公开公共服务信息并协助公众有效地使用公共服务、建立各利益者(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和职员等)参加的广泛协商机制、明确申诉程序并建立纠错机制等。
2.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从加强采购预算管理、支付管理、采购规范管理等方面入手,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发展。
(1)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部门预算,科学编制政府公共服务的采购预算,列明预算科目、采购资金及其来源、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标准、采购时间,把项目落实到每一个采购对象,在资金划拨和国库集中支付时,着重审查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按规定采购。
(2)加强采购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管理,应在依法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运用采购方式,在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应确保高效和节约。
(3)认真研究和分析日常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各项矛盾和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努力使政府采购工作做到制度严密、程序清晰、高效节约。
3.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财经纪律和行政纪律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财政部门、采购各当事人有关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确保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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