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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昌市政办[2001]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市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切实推进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1、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乡镇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
  2、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
  (二)检查内容
  1、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1999年和2000年是否发生了以下统计违法行为: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
  (2)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定统计调查表的。
  (4)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
  (5)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依法报经审批,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6)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搞欺诈活动的。
  2、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有关单位是否依法设立了统计机构,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二、工作步骤
  这次大检查从6月中旬开始,8月上旬结束,分为动员自查、重点抽查、处理总结三个阶段。
  (一)动员自查阶段(6月15日-7月5日)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深入宣传《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精神,宣传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重要意义,为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组织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两办通知”以及大检查的文件材料,深刻认识开展大检查的意义,自觉支持、配合大检查工作。
  3、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统计法》和“两办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统计工作的方案或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抽查阶段(7月5日-7月20日)
  抽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5%的比例确定重点检查单位,重点检查问题比较多的乡镇、行业和单位,特别是要针对经济增长速度、乡镇工业产值、农牧民人均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村出生人口等。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7月20日-8月10日)
  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违纪违法较轻的可免予处罚,违纪违法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凡是在重点抽查阶段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在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违纪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于乡镇、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要酌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必要的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大检查的顺利进行,成立昌吉市《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吴庆春 市长助理
  副组长:王成文 市政办主任
  李玉萍 市统计局局长
  杨新明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 刚 市监察局副局长
  亚 森 市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谢英军 市统计局
  林 彬 市监察局
  任 勇 市司法局
  王中伟 市统计局
  李 军 市统计局
  张 莉 市统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玉萍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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