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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土地部门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房[2001]19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巢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部门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巢价费字[2001]64号)悉。经商省国土资源厅,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问题
  (一)、凡属省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厅皖土(计)字[1996]84号文件规定的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范围内,包括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均应按规定收取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
  (二)、因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并在政府公告集中办理土地登记期限内进行土地登记的,收费应按省土地局、财政厅、物价局、测绘局皖土(籍)字[1992]66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土地初始登记费。

  二、关于土地测绘收费问题
  (一)、土地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发证中,应按规定收取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不得再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二)、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皖价费字[1993]1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用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已按全包方式交纳征地管理费,其中已含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的,就不得再另行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三)、土地部门在对同一住宅楼中的住户办理土登记发证时,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应按整幢楼占地面积户均分摊收费,不再收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此复。

安徽省物价局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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