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临政办发[2006]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临淄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临淄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
为积极稳妥地搞好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确保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临政发[2005]88号、《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淄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05]143号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国有粮食企业具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在册职工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自愿写出申请,在劳动部门监督下依法解除国有粮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不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1、依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鲁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工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
2、补缴补发有关资金
(1)补缴企业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
(2)补缴住房公积金。以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为基数补缴企业应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原因造成欠缴的由个人负责),缴存比例为:1994年10月至2003年6月为5%、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为6%、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为7%、2005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8%.
(3)补发住房补贴。自1999年1月1日起,逐月按照职工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25%的比例,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4)补发一次性住房补偿。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且没有进行优惠购房和购房不足限额标准面积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1998年底前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资折扣额(5.2元/年)×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初级技术职务的为75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中级技术职务的为90平方米,技术级别相当于高级技术职务的为120平方米)×工龄×现技术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每任职1年增加0.01)。购买不足限额面积的不足部分的补偿,按统一公式对应计算出资金补偿总额,再除以对应的标准内住房面积,乘以不足限额面积数。
(5)补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自1992年10月粮食购销放开开始,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补发独生子女费,标准为1996年10月前每人2.5元/月,1996年11月后每人5元/月。
(6)清理发放企业拖欠的职工风险抵押金、经营集资款等款项。
3、清欠职工欠企业的款项、物资等,未按时结清的,从经济补偿金中扣回,不能抵清的将依法进行清欠。
4、鼓励职工出资购买或租赁企业资产整体组建新的企业,重新上岗就业,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对没有参与整体组建新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5、职工身份转换手续的办理时限为:2006年5月11—26日。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原粮食企业职工选择以原企业为单位进行整体改制的,要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须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区粮食流通体制和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半数以上通过。也可以书面方式征求职工意见,确定企业的改制方式,书面征求职工意见人数须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需要组建新企业的必须经企业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三、为筹措补偿原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的资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出售企业资产,具体要求如下:
1、以独立的自然院落为单位一并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出售,设备和物资可分拆出售,单独购买设备的要拆除搬走。
2、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资产处置价格为底价,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拍卖。
3、鼓励原国有粮食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资产,由原企业职工自愿出资入股整体组建的新企业成功竞拍到原企业资产的,给予竞拍成交价格10%的优惠。参加组建新企业的原企业职工要不少于50%,新组建的企业要与其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
四、按照“先卖后租”的原则,企业资产在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无购买者的前提下,面向原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承包租赁,具体要求如下:
1、以独立的自然院落为单位一并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出租,能够拆除的设备只出售不出租,不能够拆除的设备可与房屋、土地一并出租。
2、以区粮食流通体制和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资产处置价格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的底价出租。
3、原企业职工租赁原企业资产的必须整体组建新的企业,参加组建新企业的原企业职工要不少于50%,新组建的企业要与其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
4、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与承租者签订一至三年的承包租赁合同,承包租赁合同内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租金要在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清。承租者要保持承租房屋和土地的原貌,不得在承租的土地上搞新的基建工程,不得转包经营。承租房屋确需改造或搭建临时性建筑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搭建临时性建筑,在租赁期结束时要全部无偿拆除。如遇到规划调整或城市拆迁必须服从出租方无条件拆迁,出租方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者。
五、企业资产在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无购买者和原国有粮食企业职工无承包租赁者的前提下,对严重资不抵债的粮食企业由区粮食流通体制和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关闭破产。
六、在企业院内居住的职工住户享受一次性住房补偿后应搬出,但确有困难的可继续居住,待企业资产出售或出租时,由资产购买者或承租者与住户协商解决。资产购买者或承租者在未协调解决好住户搬迁的情况下,要保障住户的道路通行和供水、供电正常等。
七、原国有粮食企业职工购买或租赁企业资产后,可组建成立新的股份公司或企业集团,多种形式搞好企业经营,公司要与上岗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
八、本补充规定由区粮食流通体制和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