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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专项审计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汴政办[2006]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08 生效日期:2006-05-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专项审计检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封市政府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关于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专项审计检查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类用人单位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也有一部分用人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些单位借种种理由只给部分职工参保,有些单位不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不仅造成社会保险费的大量流失,而且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审计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中“审计部门要把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作为主要的审计内容。加强对重点欠费单位的专项审计”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自2006年起每年5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类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抓好实施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专项审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专项审计作为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保险待遇落实的重要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审计,进一步澄清未参保单位和已参保单位的基本情况,对未参保单位要重点督导,依法强制扩面征缴;对已参保单位要规范管理,促使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要主动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要注意总结宣传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努力营造依法自觉参保缴费的良好氛围。各被审计单位在接受审计检查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报表、帐册、凭证等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审计检查。

  二、审计内容  (一)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用人情况(包括用工类型及比重、在岗职工年均人数、年末人数)和实际缴费人数情况、工资总额年报(包括待遇标准、实际水平)和财务报表所列实发工资总额情况;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2006年审计用人单位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07年起审计上年度缴费情况;用人单位欠费和补缴情况。
  (四)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五)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的其他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和方式  此次审计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民营企业,各类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汴单位。检查方式采取用人单位自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劳动保障、审计部门组成专项审计组抽查审计等形式。

  四、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召开会议,宣传有关政策,安排布置工作,发放《开封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自查表》(附表)。
  2.自查阶段。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填报《开封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自查表》,每年5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整改阶段。凡因各种原因未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1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因各种原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应于每年6月1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补报,并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
  4.处理阶段。审计组将对企业养老保险欠费30万元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欠费5万元以上、医疗保险欠费3万元以上的单位逐一进行审计;对不欠费单位进行抽样审计,抽样率20%左右。凡经审计检查发现有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处理。
  审计结束后,各县、区要形成审计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材料,于每年8月10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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