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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财企[2006]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29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和《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6]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变更问题。
1、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
2、机构申请变更备案时,应提交变更备案申请书、备案表、相关证明材料等。同时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3、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备案申请材料后,对涉及人员变更事项、或者对机构其他变更事项有异议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函告省财政厅。
4、省财政厅收到备案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情况的审查,并出具备案受理单。同时将受理单抄送财政部企业司、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注册管理网络数据库中确认后视为备案生效。备案生效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及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办理资格证书的换发手续。省财政厅将备案事项向社会公布。
6、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 《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完全具备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条件。为促进机构尽快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变更事项,分别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1)2005年6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变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登记的资料与营业执照不符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应于2006年5月15日前将变更备案表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四份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送省财政厅,待财政部备案生效后换发新证。
(2)2005年6月1日后发生的变更事项,其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办法》的设立规定。

  二、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符合《办法》规定设立条件问题。
1、《办法》实施后设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存续期间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向省财政厅报告,同时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要求。
2、资产评估机构在人员等方面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且未报告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30日内向机构进行书面提醒,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企业处。
3、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可以撤回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
4、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隐瞒不报存续期间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被发现的,省财政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注销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程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隐瞒不报行为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记录载入诚信档案。

  三、关于注销资产评估机构资格问题。
1、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发生《办法》规定的注销资格情形的,应向省财政厅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2、资产评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应向省财政厅提交注销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股东会议决议、资产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等,同时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出具注销资格的文件,并将注销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4、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发生《办法》规定的注销资格情形,而隐瞒不报被发现的,省财政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注销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程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该隐瞒不报行为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记录载入诚信档案。
5、资产评估机构除法定代表人外的其他股东应积极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情况。在机构发生《办法》规定的注销资格情形后30日内,资产评估机构尚未办理资格注销手续的,其他合伙人(股东)应积极向省财政厅或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否则,自该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办法》规定的注销资格情形后半年内,该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不得转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略)
2、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略)

江西省财政厅
200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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