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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2006]143号、苏财综[2006]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66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证书工本费为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

  二、技术服务费为每家90元。

  三、IC卡工本费为每卡40元。
  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行、强制收费。
  除上述收费外,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不得收取入网费、年度信息服务费、数字技术应用服务费、信息网络技术服务费和变更手续费、验证费、年审(检)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江苏省物价局
财政厅
20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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