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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改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对种粮农民农资增支实行综合补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市、区)税改办、财政局、农业(林)局:

  为确保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顺利进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国家粮食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种植水稻、小麦的农民2006年农资增支实行综合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综合补贴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综合实施。突出受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较大的水稻、小麦生产,充分考虑农民种植水稻、小麦使用柴油全年预计增支因素,适当考虑化肥、农药、农膜等其他生产资料全年预计增支因素和国家财力情况来确定。
  (二)一次发放,直补粮农。综合补贴资金按2006年全年计算并实行一次性发放,直接补贴种粮农民。
  (三)简便易行,公开透明。实施办法做到简便易行,方便基层操作,降低行政成本。政策落实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行农资增支综合补贴的主要政策
  (一)综合补贴是在原粮食直补政策外国家对种粮农民新增的一项补贴政策。综合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
  (二)补贴对象为省内种植水稻、小麦的农民(含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实行谁种植、谁享受补贴的办法。国有农场将农用土地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人员耕种的,补贴对象为直接耕种者。
  (三)补贴范围为水稻和小麦。按农业部门核实的2006年农民实际种植的水稻、小麦面积进行补贴,水稻综合补贴面积与粮食直补面积一致。抛荒的耕地不予补贴,外省建在江苏的农场和农业生产基地不纳入我省补贴范围,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今年全省统一执行水稻每亩15元、小麦每亩10元。

  三、综合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农资增支综合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将原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与新增的综合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单独统计。
  综合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系统直接拨付到县(市、区)。4月30日前省财政将根据测算数预拨80%,余下部分在兑付前拨付到位。
  其他有关资金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生产直接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4]18号)执行。

  四、综合补贴资金的兑付
  农资增支综合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折通”兑付到户,与粮食直补资金一并兑付,并于8月底前兑付完毕。
  为便于农民了解今年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国家给予了补贴,各地应在向农民发放补贴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方式告知农民时,单独列明水稻、小麦综合补贴资金的金额、标准等,并在“一折通”存折上单独列示。
  其他有关面积核实、资金兑付等办法仍按粮食直补规定执行。

  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综合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实行农资增支综合补贴政策,是国家原油价格调整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是继粮食直补后对种粮农民实施的又一项重大惠农补贴政策,政策落实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综合补贴工作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综合补贴面积的核实统计,指导、督促乡村妥善处理面积核实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综合补贴资金的管理,将资金兑现到农户。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工作。
  省农垦总公司、司法厅、农林厅所属国有农场的种植面积核实和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工作,分别由上述三部门负责。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综合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属国有农场的实施方案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中补贴面积由各省辖市和省属农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林厅汇总,呈报省政府审批。
  (三)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宣传材料,通过媒体向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省财政厅、农林厅、税改办将就综合补贴等政策印发告农民群众的一封信,各地要按规定送到每个农户,做到政策家喻户晓。
  (四)抓紧开展小麦、水稻种植面积核实工作。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必须在小麦收获前进行,最迟5月底前完成,水稻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必须在7月25日前完成,并分别于5月底和7月底由各省辖市将汇总的补贴面积按规定报省农林厅。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一折通”平台建设工作,确保“一折通”发放平台在6月30日前投入运行。
  (六)各省辖市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财政厅、农林厅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专项督查。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对经查实的严重违反政策的事件,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江苏省税改办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林厅
200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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