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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06.6.3”灾后重建家园资金补助标准和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政[2006]综18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06.6.3”灾后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后重建目标任务的完成,经研究,特制订灾后重建家园资金补助标准和优惠政策。
一、重建目标要求5月17日以来因灾直接倒房的重建户,在国庆节前建好一层以上,确保年底前搬入新居。
5月17日以来因地质灾害威胁、人员已经撤离、经鉴定无法回迁需重建新房的地灾户,确保春节前搬入新居。
二、资金补助标准5月17日以来因洪灾直接倒房的重建户每户补助5000元,其中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每户再增加补助3000元;因洪灾造成损房的,每间补助100元。
5月17日以来因地质灾害威胁、人员已经撤离、经鉴定无法回迁需重建新房的地灾户,每户补助5000元。
因灾倒房的集中重建20户以上(含20户)的集中重建点,每个重建点补助基础设施配套建设10万元。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建户进行再补助,尤其要关心重建困难户,采取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积极予以支持。各地要根据集中重建点的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拿出一块资金补助集中重建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资金兑付要求对因洪灾直接倒房的重建户,应在动工建设时将重建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给重建户;对因地质灾害威胁、人员已经撤离、经鉴定无法回迁需重建新房的重建户,在动工建设时,先预付3000元补助资金,待其拆除旧宅基地房屋后,再付给2000元补助资金。
集中重建点基础设施补助款应在重建点“三通一平”动工建设时拨付到村帐户,由重建点理事会提出使用计划,由镇乡监督使用。
四、有关收费的优惠政策建设局免费提供村镇住宅通用设计图、免费提供单体建筑设计图、免费定点放样、免收房产证工本费,涉及委托设计和质量监督的费用按成本收取。
规划局免费负责灾后重建新村的规划。
国土资源局免收管理费、定点放样费、发证登记费,免收重建所需自采自用沙石料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落实重建新村、新居所需的地质调查,涉及地质灾害评估的,按成本收取费用。
林业局:因灾重建新房每户给予8--10立方米、维修房屋每户给予1--3立方米自用材指标,并免收其林业税金费;被毁桥梁等公共设施重建的,其用材量由工程设计部门提供工程预算表(复印件盖章)确认后,其所需自用材林业金费和设计费予以减免。对灾民办理自用材免收林业金费和设计费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9月30日。因地质灾害需征占用林地建新房的,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但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办妥征占用林地手续。灾后重建所需自用材采伐设计由林业站采用简易设计方法设计。
水利局免收重建所需自采自用沙石料河道采沙管理费。
广电局全力组织抢修抢通广播电视线路,市广电中心免收重建新居点光缆干线、电缆干线所需成本及费用,免收重建新居支干线、分配网和所有重建用户的用户终端、迁移费用,对受灾户立户按不超过100元收取。
电信局免收受灾重建户电话用户移户费用。
金融部门加强灾区灾民生产、生活和建房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受灾户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期限至2007年春节前。
请各地必须将上述资金补助标准和优惠政策在有重建任务的村进行公示。做到让群众心中有数并接受群众监督。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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