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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武鸣县门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价费[2006]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23 生效日期:2016-12-11
 

武鸣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武鸣县门牌工本费收费的请示》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门牌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字[2000]203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农村钉制门牌、制发户口簿收取工本费的通知》(桂价费字[1992]131号)精神,经审核,同意你县门牌工本费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原武价字[2004]14号文请自行作废。

  门牌工本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专项用于制作、运输和安装门牌,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到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武鸣县门牌工本费收费标准表(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0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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