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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嘉政发[2006]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06-04-28 |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经五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阶段性适当降低从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专项资金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策的执行范围 本次调整政策的执行范围为嘉兴市城市防洪工程大包围圈区域内。
二、调整的具体政策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原按土地出让金总额2%提取,调整为按1%提取。
(二)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由原按出让金收入总额7%提取,调整为按5%提取。
(三)社会保障资金由原按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5%提取,调整为按土地出让金收益5%提取。
(四)土地储备资金由原按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总额3%提取,调整为按1%提取。
(五)水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城市防洪工程还贷资金)由原按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10%提取,调整为按7%提取。
三、调整政策的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执行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时间暂定为1年。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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