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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核定两江和鸡冠砬子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4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27 生效日期:2016-12-11
 

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两江和长白山天池南坡等收费站收费标准的函》(白山政函[2005]61号)收悉。鉴于省道沈长线十四道沟至长白段已建成通车,为尽快偿还该路段工程建设贷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道沈长线八道沟至长白段两江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2004]6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道沈长线八道沟至长白段鸡冠砬子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2004]69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两江和鸡冠砬子收费站对通行于省道沈长线十四道沟至长白段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省政府第26号令规定的免费车辆除外),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普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4]17号)规定的二类收费标准执行。

  二、两江和鸡冠砬子收费站自批准收费之日起开始收费,试行两年。收费期限待试行期满后另行核定。

  三、收费须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收入要全额上缴长白县财政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站正常经费等项费用由长白县

  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于每年2月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执行,其余收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偿还该路段工程建设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
200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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