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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吉林毓文中学国际合作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4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吉林毓文中学:
你校《关于吉林舣文中学国际合作班收费价格的请示》(吉毓请字[2005]1号)收悉。你校与澳大利亚联合语言学院共同举办的国际合作班属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暂定你校2005年招收的两个国际合作班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人民币。
二、收费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并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所含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项收费试行一年。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教育厅
20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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