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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道路运输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4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规定,我省从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现就收取新版道路运输证件工本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包括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许可证)收费标准调整为7元;道路运输证(包括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运输证)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证3元;资格证(包括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证2元;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证收费标准调整为A证10元、B证2元、C证2元。
二、上述证件的有效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核发新版道路运输证件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地不得对未核发地区持旧证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需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上述证件的印制、保管、发放等管理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收费,并接受财政、价格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过去有关道路运输证件收取工本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交通厅
20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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