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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乡镇财政收入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灵政办[2006]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2006年乡镇财政收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乡镇财政收入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乡镇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纳入考核范围的乡镇财政收入,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大额的年初可以预见的属多个乡镇共有的一次性税源,任务属于县直,但可按照地方可用部分的30%奖励所属乡镇。

  二、考核基数
  以2006年县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分解下达的收入任务作为考核基数。

  三、考核标准
  (一)税收收入,即国税、地税部门组织的收入以及财政部门组织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得80分,每超收一个百分点加2分,每减收一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二)非税收入,即乡镇组织的其它收入。完成非税收入任务的得20分,每超收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不超过5分;每减收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三)与上年同期相比,税收收入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收一个百分点扣1分。

  四、考核办法
  (一)坚持按月考核。按序时进度财政收入不足1个月任务的,扣减1万元运转经费;超收的,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留给乡镇,年终结算时付清。
  (二)坚持分类考核和奖惩。年终,县政府对乡镇财政收入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进行考核,其中县工业园区列入原定有关乡镇统计,今年不单独考核。凡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均完成年度任务的乡镇,奖励1万元;对完成任务的前三名给予重奖,奖金分别为4万元、3万元、2万元。对未完成任务的后三名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三)奖励资金由财政列支,两项奖励不重复计算,其中奖金的40%用于奖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五、考核制度
  坚持“月通报、季公开、年考核”制度:每月对乡镇收入情况进行通报,按季度在县电台、电视台公布乡镇收入进度,年终全面考核,并坚决兑现奖惩。考核中如发现隐瞒、虚报财政收入的,取消该乡镇奖励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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