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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委2006年葫芦岛市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葫政办发[2006]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农委《2006年葫芦岛市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2006年葫芦岛市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4号)精神,2006年对种粮农民在原粮食直接补贴的基础上,考虑成品油价格调整增支,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等因素实行综合直补。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今年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粮食综合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粮农综合直补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既要周密规范,又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力求化解和避免矛盾。补贴资金的发放通过储蓄存折(或卡)的形式。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省、市、县政府制定的粮食综合直补政策、实施方案和发放方案一律公开,保证政策的公开性,广泛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本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分配依据及分配原则等相关政策,今后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五)坚持综合算账、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农民种粮使用柴油全年预计增支因素基础上,适当考虑化肥、农药、农膜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及全年预计增支,进行综合测算、核定补贴。 (六)坚持一次发放、直补粮农的原则。对成品油价格调整,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给予的新增补贴资金,连同粮食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粮农手中,2006年年内不再随实际价格变动而调整。
二、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2006年全市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资金规模为4,782万元,其中粮食直补规模2,777万元,新增补贴规模2,005万元。在市下达的补贴规模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补贴规模。
(二)资金来源。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由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其中各县(市)区负担的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县(市)区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对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县(市)区,要求通过调整粮食补贴支出预算解决。
三、粮食综合直补的对象和补贴品种
(一)补贴对象:享受粮食综合直补的具体对象是全市范围内获得农村土地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权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种粮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品种:享受综合直补的粮食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
四、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分配依据
(一)各县(市)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的确定。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包括粮食直补规模和新增补贴规模两部分。其中:
1、粮食直补规模:以粮食部门提供的近五年粮食平均商品量和农业部门提供的上年享受补贴的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5种粮食作物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按两项指标分别占60%、40%权重,核定各县(市)区的粮食直补规模。粮食直补资金继续实行市县分担办法,其中测算规模内市县负担比例按上年不再调整。测算规模超上年的部分由市县按既定比例增加补助和筹资额。
今后如无重大政策调整,各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规模不再重新核定。
2、新增补贴规模:全市新增补贴规模以农业部门提供的2004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实际耗用柴油量(适当考虑增长因素)和2005年享受粮食直补的5种粮食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按两项指标分别占60%、40%权重,核定各县(市)区新增补贴基本规模。
为防止出现补贴标准畸高畸低的情况,各县(市)区粮食综合直补标准不得低于10元/亩。
(二)对种粮农民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自2006年起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中每个农户当年5种粮食的实际播种面积作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种粮职工以税费改革前的计税面积中当年五种粮食的实际播种面积为分配依据。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地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总规模和直补范围内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计算本地区统一亩均补贴标准,并在补贴兑付开始前进行公布。
五、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综合直补资金通过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原单设的“粮食直补资金”明细账户调整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明细账户,并对粮食直补资金和新增补贴资金进行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综合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粮食综合直补资金采取市按规模核拨,县(市)区据实兑付办法。市级财政按省核批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直接将直补资金拨付到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分配计划,据实将直补资金拨付到乡镇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乡镇农经站在粮食直补资金到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后,按照粮食综合直补具体实施办法,按期向种粮农民兑付。
2006年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兑付工作必须在6月20日前全部结束。
(三)建立统一的直接补贴发放渠道,实现“一折通”或“一卡通”。为避免直补资金发放过程发生截留、挪用、扣款等问题,保证资金安全,同时为逐步建立“统一格式、上下一网、资料共享、信息畅通”的农民综合直补网奠定基础,2006年对种粮农民兑付直补资金,全部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通过储蓄存折(或卡)将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对种粮农民发放的储蓄存折(或卡)其工本费统一由农村信用联社负担,不得向种粮农民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不得扣收各种款项和债务。
(四)健全粮食综合直补公开制度。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兑现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综合直补标准、粮食直补标准、新增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兑付农民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要向种粮农民发放《种粮农民综合直补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补贴标准(包括粮食直补标准和新增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等内容。同时要让粮农清楚对今年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国家一次性给予了补贴。
(六)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综合直补的相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七)加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八)补贴资金兑付过程中,不允许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六、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程序
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应注意把握如下环节:
(一)宣传政策。各地应对省、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粮食综合直补政策、实施方案及发放方案,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省里统一粮食综合直补政策宣传口径,全市统一印发粮食综合直补政策宣传单到村(组)和重点农户。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方案,要印发到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村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各县(市)区农业部门都要开通咨询服务热线,公开服务电话,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县(市、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方案,省、市统一印发粮食综合直补有关“表、单”。为规范全省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的操作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市粮食综合直补政策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制定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方案,并上报市财政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直补资金发放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工作要求和组织领导等。
省统一印发《2006年乡(镇)村粮食综合直补作物面积公示表》、《2006年粮食综合直补情况汇总表》、《2006年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进度周报表》。市统一格式组织印发《2006年种粮农民领取粮食综合直补资金通知单》,由各乡(镇)农经站统一向种粮农民签发。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定进行操作。
(三)对种粮农民的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进行登记,应享受粮食综合直接补贴作物面积进行统计、核实、公示。按照2006年粮食综合直补政策有关规定,乡(镇)农经站应组织各村及时登记种粮农民的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对今年粮食生产情况采取农民自报、村组核查、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办法进行。村委会将群众公认的《2006年 乡(镇村粮食综合直补作物面积公示表》报乡(镇)农经站,乡(镇)农经站对各村委会上报的《2006年 乡(镇) 村粮食综合直补作物面积公示表》进行核实,对有争议的问题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经核实无误后,作为向种粮农民分配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依据,并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上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制定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分配方案。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2006年乡(镇)村粮食综合直补作物面积公示表》进行审查、汇总,县(市、区)政府依此确定全县综合直补标准,制定综合直补资金分配方案。各县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分配方案,须在批准后一周内上报市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并经市上报省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统一办理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手续。乡(镇)农经站依据本县综合直补标准组织核算各村每个种粮农户补贴额度,统一组织填制各村《2006年乡(镇)村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兑付明细表》,及时提供给当地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民个人储蓄存折(或一卡通)手续。同时,签发《2006年种粮农民领取粮食综合直补资金通知单》。由乡(镇)农经站将储蓄存折和“通知单”一并发给种粮农民。种粮农民领取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储蓄存折时,须在《2006年种粮农民领取粮食综合直补资金通知单》上签字。村委会或其他人不得代签代领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储蓄存折(或一卡通)。
七、粮食综合直补实施步骤
2006年全市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兑付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准备和政策宣传阶段(4月21日至6月6日)
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粮食综合直补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2006年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制定下发2006年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方案,统一印制粮食综合直补政策宣传单、种粮农民领取粮食综合直补资金通知单。举办全市农业系统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培训班,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县(市)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对乡、村从事粮食综合直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全面、准确地把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
全面开展种粮农户的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登记确认工作,全面开展2006年粮食综合直补作物面积的核实、公示、确认,逐级上报汇总,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资金核算、种粮农民综合直补资金兑付明细表填制等工作。
第二阶段:直补资金发放阶段(6月6日至6月20日)
6月6日至6月16日,乡(镇)农村信用社制作储蓄存折,向补贴农户帐户打入补贴资金。
6月16日至6月20日,各乡(镇)农经站向种粮农民发放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储蓄存折(或一卡通),并做好收尾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
从6月21日开始,各县(市)区对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八、建立粮食综合直补工作责任制
(一)加强领导。实行粮食综合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市政府成立粮食综合直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孙兆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李怀瑜担任。成员有市政府副秘书长阎廷玉,市财政局副局长刘艳华、市农委副主任柴振华、市商业局副局长郑雅芝、市物价局副局长滕文广、市监察局副局长王景新、市审计局副局长陈道发、市农发行副行长姜维新、省农村信用联社葫芦岛办事处副主任颜庆欣、市政府督察室主任张庆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二)明确分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全面负责。要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由宣传、粮食、农发行、农信社、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粮食综合直补工作组,共同做好直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直补资金的筹集、监管;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及核实粮食播种面积、柴油耗用量以及直补资金的发放;粮食部门负责提供粮食商品量;金融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直补资金划拨、发放等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确保粮食综合直补政策家喻户晓;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直补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综合直补政策,截留、挪用和套取财政补贴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市定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将直补资金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确保粮食综合直补政策贯彻落实。各地具体实施方案要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备案。
(四)切实做好粮食综合直补的宣传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粮食综合直补政策,把党和政府对种粮农民的关怀传达到每一个农户。采取多种方式答疑解惑,让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保证粮食综合直补工作顺利进行。
(五)实行旬报和周报告制度。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进展情况。自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到达县(市)区之日起,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于每月8日、18日、28日下午16:00前,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县(市)区《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工作进度旬报》,反映本县(市)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进度。旬报报送工作,直至本县(市)区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全部完成之日方可停止。
全市农业部门建立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周报告制度。各县、乡(镇)农业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上报工作。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周报内容应有所侧重。前期:上报落实政策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以及粮食综合补贴作物面积的核实、公示情况;中期:上报本地确定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的依据、补贴标准的确定情况等;后期:上报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进展情况等。各县(市)区农经(发)局上报《2006年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发放进度周报表》的截止时间是每周五上午10点之前。市财政局电话:3112042,市农委电话:3116913.
(六)为做好粮食综合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印刷费、核实播种面积等必要的经费支出,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适当补助。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县级财政提出申请,市财政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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