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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临时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会字[2004]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9-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财政部目前正在对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进行修订。据悉,财政部将于近期发布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并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采用全国统一格式。
为做好我省新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的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各地如现有格式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用完后,可以用本通知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临时证)代作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在财政部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我省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制作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包括临时证)换发新证时,持有临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凭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临时证)到原发证机关换取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临时证)格式(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0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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