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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6]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9 | 生效日期:2006-07-19 |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辽地税函[2006]8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税务登记证(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证工本费25元(包括正、副本及税务登记相关表格)。
二、收费范围:按税务登记有关规定应依法纳税的纳税人。
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按财政审批预算核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如继续收费,请在本规定到期前三个月重新申报。
六、从发文之日起,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费字[1997]3号)停止执行。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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