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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6]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8 | 生效日期:2006-06-28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已转各市、各有关部门,现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统一归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部门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的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等。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从书面受理通知单签发之日起,一般在60个工作日(需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90个工作日,需召开听证会和上报省政府批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出审批决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或补充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后予以受理。
对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提供虚假材料,超出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不予以受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文件执行期限已满,需继续延期执行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核。 收费年度审核即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由发证机关负责施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缴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反映;制定收费的标准、形式和办法是否符合变化的实际情况等。经审验合格并由审验部门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收费。
三、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审批原则,对现行省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将逐步进行规范,特别是对收费标准文件出台时间较长,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发生变化,收费单位、收费对象、收费频次和收支情况等也发生较大变化的,要抓紧修订。初步确定,首先对2000年以前出台的收费文件进行规范。由省直各归口部门负责,对本系统2000年以前省制定的收费标准文件,如需继续执行,请于今年年底前,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收费标准文件将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宣布废止。
四、各市物价、财政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好、贯彻好、运用好《暂行办法》。各市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据《暂行办法》和上述要求,做好省授权委托制定收费标准审批、向省提出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申请、以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管理审验等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既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执行部门,又是其所辖收费单位的收费归口管理部门,承担贯彻执行收费政策和提出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申请的重要任务,为此,省直有关部门应指定专门处(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收费标准管理工作,以便加强工作联系,配合做好收费标准管理工作。 附:1、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受理通知单(略)
2、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修订或补充材料通知单(略)
3、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略)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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